关于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债务人财产的认定
(2024-05-30 14: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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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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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财产人民法院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民法典第303条进行
——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债务人所有的货币
- 债务人所有的实物
- 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
-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的财产
-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
- 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
-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9条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 《民法典》第303条:
-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企业破产法》第19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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