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解释:一般存单纠纷的认定和处理
(2024-02-21 17: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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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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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
——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
:人民法院应认定存款关系不存在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
——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
:人民法院应认定存款关系成立
:判决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2.
持有人以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
(1)如陈述合理,而金融机构否认存款关系存在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
——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存款关系不存在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
——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
:人民法院应认定存款关系成立
:判决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3.
如有充足证据证明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
——人民法院应当:
(1)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
(2)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
(3)或根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
——如存在涉嫌犯罪等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 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
- 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
-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的内容
- 审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
- 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
- 审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
- 审查存款关系的真实性
- 具体处理
- 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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