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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解释:受理中止与管辖

(2024-02-20 15:18:38)
标签:

法律

分类: 有关法律
一、存单纠纷案件的受理与中止
  • 法院应当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存单纠纷案件
  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发现下列情形,应当中止审理
  1. 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 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
  3. 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
  • 注: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
  1. 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
  2. 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存单纠纷案件的管辖
  •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由出具存单、进账单、对账单的金融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由与当事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注: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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