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解释:虚假诉讼的认定与处理
(2024-02-01 16: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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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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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假民事诉讼的判断与认定
-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应严格审查如下事实
- 借贷发生的原因
- 借贷发生的时间
- 借贷发生的地点
- 借贷发生的款项来源
- 借贷发生的交付方式
- 借贷发生的款项流向
- 借贷双方的关系
- 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
-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如发生下列情形,应结合上述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 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 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 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 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 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 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 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 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 原告申请撤诉的
-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请求
-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 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
- 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 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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