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解释:担保借贷关系的认定与处理
(2024-02-02 14: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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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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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担担保、保证责任的诉请情形
-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形
- 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
- 或未表明其承担保证责任
- 或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
-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
-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
- 当事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承担担保责任
-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价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
- 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
- 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
- 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
-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
- 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
- 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
-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
- 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
-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 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
- 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
- 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 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