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解释:民间借贷诉讼中的抗辩与举证
(2024-01-30 1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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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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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 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且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
-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 注: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 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
- 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借贷金额
- 款项交付
- 当事人的经济能力
- 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
- 交易习惯
- 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
- 证人证言
三、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 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
- 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 经审理现在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
- 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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