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解释: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及无效情形
(2024-01-25 15: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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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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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的法定情形
-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民间借贷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民间借贷违背公序良俗
-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间借贷
-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
-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 与无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借款合同
-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民间借贷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民间借贷违背公序良俗
-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间借贷
-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
-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