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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纠纷案件的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诉讼行为

(2024-01-09 15:01:00)
标签:

法律

分类: 有关法律
一、人民法院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下列行为的措施
  •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
  1. 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
  2. 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网络用户信息的,人民法院
  1. 依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2. 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14条:
        (1)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2)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注: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回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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