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加强要领版)——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纠纷案件的解释:范围与被诉主体条件
(2023-12-29 15: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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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分类: 有关法律 |
一、范围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
- 原告:人身权益被侵害一方
- 被告:
- 网络用户
- 网络服务提供者
-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法院应予准许
-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法院应予准许
- 《民法典》1195条:
-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有规定从规定
- 《民法典》11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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