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加强要领版)——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解释:无效条款、责任承担及法律适用
(2023-12-28 1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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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分类: 有关法律 |
一、无效条款
- 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如下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
- 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
- 加重消费者责任
- 类似以上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 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与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民事责任优先【依当事人请求】
-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 消费者可要求赔偿损失
- 消费者还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
-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
- 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
- 还可以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
- 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
-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
- 本规定所称“药品的生产者”包括: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 药品生产企业
- 本规定所称“药品的销售者”包括:
- 药品经营企业
- 医疗机构
- 本规定适用于本规定施行后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不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