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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加强要领版)——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解释:连带责任承担者

(2023-12-27 15:30:49)
标签:

法律

分类: 有关法律
下列情形,消费者请求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
  1. 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审查、检查、报告等义务
  2.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
  1. 该平台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直接要求承担责任
  2. 通过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的消费者要求
  3.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 挂靠者与被挂靠者
  1. 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的民事主体,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者与销售者
  2. 生产、销售的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
  3. 消费者权起诉挂靠者或者被挂靠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回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1.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
  2. 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请求
  3. 其他民事主体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的,经消费者依法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食品、药品检验机构
  1. 该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连带责任
  2. 该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食品认证机构
  1. 该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连带责任
  2. 该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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