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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加强要领版)——审理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赔偿范围认定

(2023-12-05 16:23:34)
标签:

法律

分类: 有关法律
一、道路交通安全中的“人身伤亡”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上述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
  1. 医疗费
  2. 护理费
  3. 交通费
  4. 营养费
  5. 住院伙食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6. 误工费
  7. 残疾赔偿金及辅助器具费
  8. 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
  9. 精神损害赔偿金
  • 上述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维修费
  2. 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
  3. 车辆施救费
  4. 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5. 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6. 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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