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加强要领版)——审理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赔偿范围认定
(2023-12-05 16:23:34)
标签:
法律 |
分类: 有关法律 |
一、道路交通安全中的“人身伤亡”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上述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
- 医疗费
- 护理费
- 交通费
- 营养费
- 住院伙食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误工费
- 残疾赔偿金及辅助器具费
- 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
- 精神损害赔偿金
- 上述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维修费
- 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
- 车辆施救费
- 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 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 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