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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加强要领版)——审理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责任承担认定

(2023-12-07 14:09:13)
标签:

法律

分类: 有关法律
一、同时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责任承担
  • 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
  •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商业
  •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侵权人
  • 注: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
  • 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注: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三、应当支持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情形
  • 前提:下列情形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
  • 具体情形:
  1.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 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 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 注:
  1.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四、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 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 ——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
  • 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损失未超出的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应予支持
  • 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
  1. 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
  • 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七、其他情形
  • 交强险有效期内,机动车发生变动
  1. 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2. 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当事人下列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无效
  2. 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设定担保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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