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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加强要领版)——商品房买卖的合同纠纷处理(一)

(2023-10-09 14:27:19)
标签:

法律

分类: 有关法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
  • 主体:
  1. 出卖人——房地产开发企业
  2. 买受人
  • 标的与行为:
  1. 标的: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
  2. 行为:出卖人将上述标的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认定
  • 无效合同具备的情形
  1.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 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
  • 但:在起诉前出卖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三、要约邀请及要约
  • 要约邀请
  1.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
  2. 商品房的宣传资料
  • 要约
  1. 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2. 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3. 上述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
  4. 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定金
  •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
  • 如果:
  1. 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2.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五、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 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商品房基本状况
  3. 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 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 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 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7.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8. 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 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 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1. 解决争议的方法
  12. 违约责任
  13.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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