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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加强要领版)——诉讼时效的适用制度:特别情形下的诉讼时效适用

(2023-05-12 12:37:57)
标签:

法律

分类: 有关法律
一、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诉讼时效适用
  •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510、511条的规定,补充协商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二、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诉讼时效适用
  • 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即:
  1.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2.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
  3.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4.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消灭
  •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
  • 上述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四、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
  •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五、管理人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
  • 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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