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加强要领版)——诉讼时效的适用制度: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情形
(2023-05-16 12: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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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195条按:
——此处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
——此处的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的主体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竞争力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帐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下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