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加强要领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不适用解除的情形及适用管辖
(2023-03-30 12:30:27)
标签:
法律 |
分类: 有关法律 |
一、下列情形不适用生态环境赔偿案件的审理若干规定
-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
- 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要求赔偿的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
- 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
- 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 损害结果发生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 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指定的专门法庭审理
-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应当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