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加强要领版)——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违约责任
(2022-09-13 13: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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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为质量保证金
- 出卖人下列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
- 并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使用效果
- 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
- 下列情形下的支付为合理费用
- 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
- 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
- 或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
- 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
- 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也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减少价款
- 下列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
-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
- 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 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
- 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需再主张】
- 对帐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帐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约定、已变更除外】但:对帐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裁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 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
- 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可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 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可依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 依《民法典》第563条第4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予以支持
- 原则上,应支持
-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
- 人民法院应进行法律释明——如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
- 一审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 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下列规定进行认定
- 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 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 因违约而获得的利益应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
-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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