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加强要领版)——矿业权纠纷的司法解释:矿业权纠纷中能获法院支持的诉求
(2022-05-26 14: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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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矿业权转让不予批准,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
——矿业权人为担保自己或者他人债务的履行,将矿业权抵押给债权人的,抵押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除外
——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的矿业权抵押备案手续,视为依法登记。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依法申请实现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拍卖、变卖矿业权或者裁定以矿业权抵债【但矿业权竞买人、受让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4.
矿业权抵押期间因抵押人被兼并重组或者矿床被压覆等原因导致矿业权全部或者部分灭失,抵押权人请求就抵押人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款项优先受偿,或者将该款项予以提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前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矿业权转让申请致使矿业权转让合同被解除
- 诉请:
- 受让人请求返还已付转让费及利息
- 采矿权人请求受让人返还获得的矿产品及收益
- 探矿权人请求受让人返还勘查资料和勘查中回收的矿产品及收益
- 后果: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让人可请求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
- 当事人一方对矿业权转让申请未获批准有过错的,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 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当事人请求确认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矿业权人与他人合作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所签订的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中有关矿业权转让的条款适用司法解释关于矿业权转让合同的规定】
- 当事人请求确认矿业权之抵押权自依法登记时设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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