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拆迁系列之:为房屋讨说法,违建认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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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矛盾拆迁人人民行政复议杂谈 |
分类: 案件分析 |
【事实概要】
李先生全家祖辈都居住在合肥市瑶海区张洼路七里塘镇淮肥村,在村里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承包责任田,因历史原因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照。李先生在2013年2月5日收到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发展局做出的行政执法拆迁决定书,对李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拆除。因为不服处罚决定,李先生向合肥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程序中得知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发展局在2013年3月以《复函》的形式界定李先生家300余平方米的房屋为违法建设,合肥市城市管理局据此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李先生认为自家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实在冤枉,而且拆迁行为导致全家无处安身,因而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于是李先生委托了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李吏民和刘晓刚来帮助自己。
【办案掠影】
拆迁律师办案第一辑:律师发现多处违法点助力当事人起诉
两名拆迁律师在了解了案情之后,发现了本案中的多处疑点。首先,李先生的房屋建于2008年之前,而本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却是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因而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其次,李先生并没有被告知其享受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程序上存在违法现象;最后,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导致李先生全家无房可住,侵犯了其最基本的生存权。综合以上三点,李先生如果起诉,胜算会非常大。于是李先生便听取了两位拆迁律师的建议,以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发展局为被告,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复函》。
拆迁律师办案第二辑:被告轻视举证被判败诉,当事人维权成功
案件进入了诉讼程序后,被告轻视自己的举证责任,没有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其所举证据不予采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13)瑶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发展局作出的《复函》的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看法】
在类似的案件中,作为被告的政府机关往往存在多个违法点,而这些违法点仅凭当事人的朴素认识是难以被发现的。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更及时地把握维权的时机,当事人一定要在全面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寻求律师的专业帮助,这样才能以更及时高效的方式争取到尽可能多的权益。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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