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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拆迁系列之:行政复议未果 行政诉讼取胜

(2013-08-30 11:04:58)
标签:

拆迁矛盾

拆迁人

人民

行政复议

杂谈

分类: 案件分析

【案情简介】

 

 山东省的刑先生和他的弟弟是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峰山路的居民,2012年,因济南市平安街道建设需求,邢先生一家的房屋所在地被强行征收。这一房屋是邢先生一家人唯一的居所,而济南市人民政府却在未出示拆迁征地等文件的通告下,将其房屋土地征收,这令邢先生一家感到在此事件中自己的利益遭到严重侵害。于是2012年底,邢先生和弟弟以及姐夫三人委托圣运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此案,委托拆迁律师刘晓刚和宋金玉为其维权。两位拆迁律师在向三位当事人了解大致案情后,为他们设计维权方案。

 

【办案掠影】

争求政府信息公开

 

宋金玉律师和刘晓刚律师在向邢先生等三位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之后,认为应该进一步取得与此次征收行为的更多相关证据,于是两位拆迁律师协助邢先生分别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之后,邢先生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提交了有关此次拆迁补偿等事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此次信息公开过程较为顺利,在邢先生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向申请人邢先生公开了《关于济南市长清区2009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和《征收土地公告》等文件。宋律师和刘律师两位拆迁律师在获得这些重要征收土地文件后,仔细分析文件中细节,认为该征收过程需要得到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无效

 

宋金玉和刘晓刚律师试图以申请行政复议作为第二步计划,2013年1月,两位拆迁律师协助邢先生等人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其2009年作出的《关于济南市长清区2009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以及2010年4月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进行行政复议,然而山东省人民政府以申请人邢先生的复议申请超过申请期限为由驳回。宋律师和刘律师看到此途径不奏效,决定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此案件疑难。

 

 

行政诉讼夺取公道

 

在申请行政复议失败之后,宋律师和刘律师并无气馁之意,根据邢先生手中的多项证据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给出的政府信息公开文件,其中包括邢先生曾经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开出的公告书。在宋律师和刘律师的指导下,邢先生等人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相关规定,原告邢先生诉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在无法向其出示相关征地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其房屋所在土地征收。同时邢先生认为山东省人民政府无理驳回的行政复议申请等行政行为属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接受此案件的审理,在多项证据和材料的支持下,该法院认为邢先生原本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延期事实,完全符合行政复议规定的期限,判决山东省人民政府的驳回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责令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该法院责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和平安街道办事处的土地征收行为进行行政复议,该判决为邢先生房屋被征收一案的合理解决奠定了扎实基础。目前本案已审理终结。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法》以及《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邢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延期,政府在受理行政复议请求时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脱,而专业律师懂得其中的蹊跷,因此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成为了较好的补救方式。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46   法律咨询邮箱:bjshengyun@163.com  更多资讯请关注新浪微博:@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本网站案例所依托的案件均为本所代理,且编写内容全部为本所律师及有关人员原创。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对本所拥有版权案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使用、复制、转载、修改、抄录、传播等任何侵权行为。一经发现,本所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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