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拆迁系列之:行政复议未果 行政诉讼取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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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案件分析 |
【案情简介】
【办案掠影】
争求政府信息公开
宋金玉律师和刘晓刚律师在向邢先生等三位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之后,认为应该进一步取得与此次征收行为的更多相关证据,于是两位拆迁律师协助邢先生分别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之后,邢先生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提交了有关此次拆迁补偿等事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此次信息公开过程较为顺利,在邢先生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向申请人邢先生公开了《关于济南市长清区2009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和《征收土地公告》等文件。宋律师和刘律师两位拆迁律师在获得这些重要征收土地文件后,仔细分析文件中细节,认为该征收过程需要得到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无效
宋金玉和刘晓刚律师试图以申请行政复议作为第二步计划,2013年1月,两位拆迁律师协助邢先生等人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其2009年作出的《关于济南市长清区2009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以及2010年4月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进行行政复议,然而山东省人民政府以申请人邢先生的复议申请超过申请期限为由驳回。宋律师和刘律师看到此途径不奏效,决定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此案件疑难。
行政诉讼夺取公道
在申请行政复议失败之后,宋律师和刘律师并无气馁之意,根据邢先生手中的多项证据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给出的政府信息公开文件,其中包括邢先生曾经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开出的公告书。在宋律师和刘律师的指导下,邢先生等人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相关规定,原告邢先生诉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在无法向其出示相关征地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其房屋所在土地征收。同时邢先生认为山东省人民政府无理驳回的行政复议申请等行政行为属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接受此案件的审理,在多项证据和材料的支持下,该法院认为邢先生原本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延期事实,完全符合行政复议规定的期限,判决山东省人民政府的驳回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责令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该法院责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和平安街道办事处的土地征收行为进行行政复议,该判决为邢先生房屋被征收一案的合理解决奠定了扎实基础。目前本案已审理终结。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法》以及《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邢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延期,政府在受理行政复议请求时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脱,而专业律师懂得其中的蹊跷,因此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成为了较好的补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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