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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你永远无法匹敌——致京华律师事务所的一封信

(2013-07-26 10:46:27)
标签:

杂谈

分类: 最新动态

尊敬的王飞主任暨京华律师事务所:

请恕冒昧叨扰。对王飞主任本人及京华律师事务所,我们早有耳闻,在业界素也颇具名气。我们非常欣赏贵所及各位律师能与本所律师一道,奔走呼号,筚路褴褛,为广大民众提供征地拆迁法律服务,已有惺惺相惜之感。然近日,我们突然发现:在百度输入圣运律师事务所时,映入眼帘的贵所网址的推广用语居然是:圣运律师事务所能解决,京华律师事务所解决更简单。图示如下:

http://s9/mw690/72d23ec5gx6Bm0wtPUk88&690

乍见上述,首先承蒙王飞主任及京华所之不弃,肯将我所作为参照,以期凸显贵所之本意。然令我所及我本人不可理解的是:据我们统计了解,现北京从事征地拆迁业务之律所有近四十余家。为民请命,殊途同归,本无相扰。然贵所为何锋芒毕露,仅仅明确针对我所作出此等宣传之语。此等做法,未免欠妥,显有诋损同行,借以上位之嫌。 世间疮痍,众生多苦,他石可鉴,相煎何急。贵所如此,当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损本所声誉。鉴此,我们强烈要求贵所立即将前述网址的推广宣传标语予以删除,保证在今后不再采用如此推广意图及方法方式,并在重要媒体上向本所书面公开致歉,否则,我所将保留采取一切法律方式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之权利。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2013年7月24日

       

《广告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广告法》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示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康毅  17:12:19国家工商局于19971216日发布了《广告活动道德规范》。其第十一条规定:广告主应当自觉抵制和纠正下列不正当的广告宣传:(二)片面宣传或夸大同类产品或服务的某种缺陷,以对比、联想等方式影射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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