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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设定拆迁许可

(2013-07-25 10:02:12)
标签:

拆迁矛盾

拆迁人

行政复议

杂谈

分类: 律法视眼

实践中,不乏有一些地方政府以地方政府规章的方式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设定拆迁许可作出规定,然而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只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可得知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只能制定法律。

地方政府规章,无权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制定规范,针对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应当依法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拆除。

《立法法》第8条第6项之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同时,《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地方政府规章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制定规范,与《立法法》之规定相悖。

与此同时,地方政府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外创设“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之规定。《行政许可法》第14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第15条第1款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未就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设定“拆迁许可”的前提下,仿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创设“拆迁许可证制度”,于法无据。

目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拆迁的,具体实施程序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地方政府规章无权就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及拆迁设定拆迁许可制度,然而许多地方政府制定的拆迁办法明显与上位法相抵触,据此推进拆迁,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据悉,集体土地上房屋相关征收补偿条例正在制定过程中,期待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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