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与地方激励
(2024-12-18 18:31:51)在财政包干制下,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税收激励去征税,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第一,如果是分成包干,地方政府征税后要与中央政府分成,按契约理论,地方政府分成比例越低,地方政府征税积极性越不足;第二,如果是定额包干,地方政府担心财政收入增长后,中央政府会随时改变定额,为此,地方政府从一开始就采取降低税收努力、减免企业的属于中央税收的措施,实现藏富于民策略。
前财政部长刘仲藜(2009)回忆道:“地方承包了以后,就有了这样一种心理:我增收一块钱,你还要拿走几毛,如果不增收不就一点都不拿了吗?于是就出现‘藏富于企业’、‘藏富于地方’的现象,给企业减免税,造成‘不增长’,然后通过非财政途径的摊派,收取费用。最后生产迅速发展,而税收不上来。”“当时全国是一个税务系统,实行属地化管理。在这种体制背景下,一些地方官员可以得心应手地大量减免税收。减免的税收中很大一部分实际上为应当上缴中央的收入。地方‘请客’,国家‘埋单’。”
税收理论认为,在税收制度不变的前提下,税收增长取决两个因素:税收努力和征税能力。税收努力主要体现为征税人员的敬业精神这样的主观变量,征税能力主要体现为税收征管技术水平和征税人员素质这样的客观变量。分税制改革,使得中央与地方税收边界比较清楚,税收激励比较明显,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有动力提高税收努力,并通过税收信息化建设来提高征税能力。
财政汲取能力是国家能力的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任何对国家能力的研究需要选择的基本要素,都涉及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和数量,以及国家聚集并调度这些财源的可能的弹性程度”(斯考克波,1984)。分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改变了税收增长的激励机制,激发了各级政府征税积极性,促进了国家财政收入的迅速增长。见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