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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

(2024-12-18 18:03:39)
分税制改革之前,实行了多年“分灶吃饭”式的财政包干体制,即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造成地区之间市场分割和区域壁垒。1994 年分税制改革,通过科学的制度安排,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边界,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不仅使中央和地方政府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还通过“兼容性激励”机制,形成了良好的财政激励效应和收入增长预期,促使地方政府把强化税源建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与此同时,分税制改革摆脱了“分灶吃饭”下中央与地方政府“讨价还价”的顽疾,形成了系统、稳固且规范的中央与地方间的财政分配机制。分税制推出以后效果显著,不仅有效缓解了中央政府财政困难,而且逐步提高了“两个比重”,增强了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有效促进了经济健康发展,中央政府有能力在关乎国民经济整体布局方面扮演更重要角色。

1994 年分税制改革,重点是对中央与省级政府层面的财政分配关系进行了调整,然而对省级以下财税体制,却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从目前来看,这是在市场经济客观要求与分税制逐步贯通的大方向下,站在历史新起点上,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过渡性安排,是从“跳出财政看财政”的全局性、前瞻性视角进行战略性谋划,避免了长期以来财税体制处于非规范的固化状态,同时也抑制了改革制约因素带来的负向影响的扩大。这是基于
我国基本国情,保障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开创性地推进分税制财税体制基本框架的明智之举。分税制改革不是解一时之弊,还要进一步着眼于长远目标进行系统性重构。1994 年分税制是基于我国行政体制五级政府层级构建的,且在短期内也无法将现有政府级次改置为三级,因此,实行五级分税制的难度很大,加上已有税种在五级政府之间划分基本“无解”,因此,暂时将省级以下财税体制留至后续改革逐步加以解决是符合当时国情的一种客观且智慧的选择。

1994 年分税制改革,由于存在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不够清晰,导致在税种的划分上也必然存在不够科学和合理之处。加上税收立法权基本都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只能在税法明确授权的范围内,对一些地方性小税种具有制定实施细则及税收减免等有限的税权。而将具有宏观调控意义、税源集中、征收便利、税收稳定、收入充足的税种,例如消费税、关税划分为中央税,具有大宗税源的增值税作为共享税,只将收入波动大、来源分散、规模小、征收成本高的税种,如城建税、契税等划分为地方税,导致地方缺少主体税种和稳定税源,不能调动地方培育涵养优质税源的积极性,难以承担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重任,也使省级以下地方政府,难以按照中央和省级的改革模式真正落实分税制。地方实际执行中基本上还是采用各种分成制和多种形式的包干制,导致省以下的地方政府财力不足,不得不依赖中央和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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