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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依法治国的精神废止年票制

(2015-12-09 10:17:32)
标签:

广州

年票

乱象

广东

依法治国

分类: 时事评论
12月8日下午,广州一位律师到广州市交委就年票问题提交行政复议材料。2013年,该律师曾因年票违法问题发起行政诉讼,但被法院驳回,认为此案可进行行政复议。该律师计划在行政复议结果出来之后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正式告市交委收取年票违法”。对此,广东省法制办副主任陈春生则强调年票制合法,其依据是《广东省公路条例》第34条。(据南方都市报12月9日)
对于收费公路的乱象,早在2011年6月14日,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就联合召开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会议对各地出台的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彻底解决现行法规制度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会议特别点名广州市《年票制试行办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中对“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规定,就与国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一致。
地方政府有立法权,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必须符合上位法,这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从国务院五部委办清理情况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推导不出年票制的,因此,广东省以《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为依据制定的年票制是违法的。针对清理工作,说广州市政府没有一点行动,也是冤枉的。2012年10月11日,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布的《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办法(修订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修订稿将“对没有缴费的车辆,责令车主到市市政管理部门缴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删除,不再强制要求购买年票。可见,广州市的年票制的依据并非《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许可法》。
实际上,各地市民向当地政府纳税,包括车船税,政府有责任利用税收把城市道路交通搞好,而不是另行收费。如果城市道路收费合法性成立,那么是否政府提供的其他所有公共服务也要另行收费?显然是荒唐的。国务院五部委办的清理行动证明,城市道路交通和城际道路交通是有区别的,需要未来修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加以明确,以防某些地方政府钻法律的空子,用地方立法权为自己额外收费提供法律依据。澄清了城市道路和城际道路之间的区别,就能看出年票制和收费公路完全是两个不同的东西,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把城市道路和城际道路一样收费。
现在,国务院五部委办四年多前点名的广东省和广州市公路收费乱象问题,依然故我,省市有关部门就是拒不彻底执行,仅以删除强制执行的相关条款之名,行继续收年票之实。这不仅仅是对中央政府不尊重,更重要的是对国家法律不尊重,不敬畏,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原则背道而驰。因此,应当本着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精神,尽快废止年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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