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儿童受教育权的协议非法无效
(2014-07-02 12: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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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儿童受教育权计划生育入学 |
分类: 时事评论 |
据南方都市报7月2日报道,广东省各地近两个月陆续进行新生入学的登记预报名,但一纸计生证明让部分家长发愁。7月1日,广东省教育厅上线“广东‘民生热线’行风评议”。省教育厅厅长罗伟其回应,教育部门明确规定,入学和计划生育证明不能挂钩。他表示,将联合庄重部门对全省进行一次调研和梳理。记者调查发现,21个地级市中至少还有13个仍然把计生证明作为户籍新生入学的前置条件。广州市某区教育局对入学捆绑计生证明一事答复,教育局与计生部门“签过协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教育法》第第九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该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八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
从上述法律可以看出,任何人、任何组织,包括政府,把计划生育与儿童入学两个不相干的问题挂钩,以家长无法提供计划生育证明而不让儿童入学,是严重侵犯儿童受教育权,严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有关规定,是非法的,是无效的。这种把儿童入学与计生证明挂钩的做法,在全国有一定的普遍性,对于政府教育部门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终止。全国人大以及各地方人大,应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执法大检查,纠正政府教育部门的错误做法,废止一切侵犯儿童受教育权的所谓协议,切实保护好儿童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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