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声誉?
(2012-03-01 1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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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检察院警方微博秦时明月诬告陷害罪司法机关抓捕杂谈 |
分类: 时事评论 |
近日,佛山知名网友“秦时明月”下班后突然被警察带走,一连十天在网络世界里“销声匿迹”,现实中也少有人知其确切去向,数日后,其陕西老家收到一纸刑事挽留通知书。禅城警方证实,对“秦时明月”实施了抓捕,理由是其发表一则反映检察官桑拿的不实网帖,涉嫌诬告陷害罪。警方称,经调查发现网帖并非“秦时明日”原创,犯罪情节轻微,由刑事挽留转为行政拘留。(据南方都市报2月29日报道)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会明白,这是一起典型的执法者违法,滥用权力的事件。远有2006年的“彭水诗案”,2009年有跨省抓捕王帅案,2010年有湖北十堰公安局拘留陈永刚案。无论是“彭水诗案”,还是“王帅跨省抓捕案”,或者是“陈永刚案”,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三人都因在网上批评政府而获罪,最后都以公安部门撤案和赔礼道歉而结束。佛山这起事件与上述事件有着惊人的相似。
法律规定,诬告陷害罪应有三大客观要件,一是捏造犯罪事实,二是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三是必须有特定对象,三者缺一都不能构成诬告陷害罪。在这三大客观要件中,发帖者是否捏造事实,还要待相关检察机关的上级进行调查,而不是自查自证清白。警方没有去抓捕原发帖者,却抓捕转帖者,更是荒唐。此其一。其二,发帖者也没有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只是在网上发布。其三,最为重要的是,帖子只说是两名检察官,并没有指出是哪两名,没有特定对象。
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一样,都是自诉案件,没有原告,何来被告?没有被告,没有经过任何的法定程序,警方有什么权力实施抓捕?如果检察院和警方硬要说这有特定对象,那就请这两个特定对象自己站出来,向公众澄清真相。一个本来无特定指向的帖文,却被有特定指向地抓捕,没有被伤害人出来起诉,却有检察院通过警方对公民无端实施刑拘,这是检察机关利用手中的权力抓捕转帖者,是典型的滥用权力。而警方仅仅凭检察院的一面之词就实施抓捕,同样是滥用警力。
综上所述,人们不难看出,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声誉的不是发帖者,更不是原帖者,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声誉的,恰恰是检察院自己,警方也脱不了干系。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在已经有前车之鉴的现在,仍然发生检察机关滥用权力的现象,令人费解。如果检方警方不对对这次滥用权力事件尽快纠正,除了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声誉,还会使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已经下降的信任更加下降,后果严重。此事如何收场,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