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骄傲
(2023-09-06 10:15:28)
讲老实话:我真地很骄傲。不过我的骄傲具有“特色”:不是“恃才傲物”,而是“恃德慰己”;就是说,在处理人际关系问题时,我总是以自己“占理”为安,追求以此骄人,欣赏的是这种气度:“自反而不缩,虽千万人吾往矣”——这两句话引自《孟子》,原文中无“不”字,我认定有误,就添加了: 在这里,“自反”是“反躬自问”的意思,“缩”是指感到自己理亏并因之有所“退缩”。
《汉语词典》给出的骄傲的第一个定义是:“自以为了不起,看不起别人。”举出的说明“骄傲”一词有此义项的例证是:“骄傲自满;谦虚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我的骄傲虽同样是“自以为了不起”,也确实潜在着“看不起别人”的内容,但如果说也蕴含“自满”,那仅仅意味着“满足于自己占理,不屑于计较功利的得失”,并无“不追求更高目标”的意思。因此,更重要的是:这种“骄傲”止于自觉選取一种“心理态度”,这个态度没有引发“针对他人而发的”行为时,简直谈不上会对别人产生什么“作用”,只是让作为“骄傲主体”的人自己免去可能发生的不愉快,得到“人格上的满足”,所以决不会让别人不愉快。
读者大概设想不到上面这些话的具体意思,那就让我举例明之吧。请相信:下面说的全是我经历中的实情,句句是真话。
我可说天生是个“只认理,不认人”的家伙(我因此戏称自己为“逻辑人”):小时候(十二岁前),我多次遭遇、陷入这种情况、局面:同伴、同学中甲乙两人发生口角时,我若认定甲占理,乙理亏,总是公开声明我站在甲一边;但只要一发现甲说的某句话不合事理逻辑,或有个行为表现“犯规”,就立刻指出、劝阻;甲不服,我就向他解释,甚至同他争吵起来。结果是:我把甲和乙都得罪了,在场的人则多误以为我其实是站在乙一边,帮乙说话;稍后才来“看热闹”、没有听到我当初“选边宣言”的人,自然更以为如此。但这时我一点不感到委屈,也不怪罪他们,只是觉得“他们怎么这样不明理”,所以还有点“自得”,认为自己比他们“高出一筹”,在心里“瞧不起”他们了。——在我的“童年记忆”中,这样的情况、局面,至少有三四次;进北大后与同班同学头一次的“见面会”上,我也有类似的遭遇。
我的上述天生的 “心理素质”,同样表现在我对自己亲人的“评价-态度”上。我12岁之前,我家住在乡下,我的母亲与我的叔叔、婶婶不和,我虽未看到过他们“吵架”,但我根据母亲对我叔叔、婶婶的“指摘和抱怨”,和我对事情原委的了解,我“在心里”多半是站在叔叔婶婶一边,认为母亲是理亏的一方。我因此“不好意思”亲近叔叔婶婶,在他们面前总是显得拘束,“不活泼”(叔叔这样说我);每听到母亲说埋怨叔叔婶婶、但有违事理逻辑的话语,心里就升起一种“我处在不讲理的人一边”的愧意。——我确实感到,我的“天性”要求我轻功利,重道义,以此自满自豪,还希望自己所有亲人(父母、兄弟、妻儿)都如此。“自家人”占理了,我才心安,心里才踏实,才会快乐。
长大后,一直到今天,我都不看重世俗荣誉,完全满足于“问心无愧”,“人格上不亚于人”,从不企望凭借外界的嘉奖,即职位、“头衔”、“桂冠”之类,来肯定、彰显我的才德。——我坚信凡是同我有“可比性”又同我有过从的人,谁也不会、不敢在我面前“傲慢”、“摆架子”。
中学阶段,我是“走红”的:由于“思想进步”(“组织上”给我的评语)和学习成绩好,我深得老师的器重和同学的拥戴;但在“名利”面前,我“本能地”抱着谦退的态度:两度把团支部书记“职务”推给别人,甘当副手(我得选票最多,“分工”由“当选支委”商定);在留苏预备部的头一年,我凭着自己是评委(我是学校指定的副班长),把我愿要就一定能够得到的“三好学生”称号让给另一个同学。——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我在民办中学当教员,当时每年都有各种评比,我这“另册中人”当然评不上,但我十分坦然,“民间”则传出一个说法:“不投赵又春的票,不要紧的,你简直得罪不了他”。得知这个评价,我像是获得了知音,感到欣慰。
确实的,我“落泊”了,成为“另册中人”期间,也仍然保持着我的“骄傲”。因为从事理上说,一个人在政治上“受打击”若并不是因为他做了道义上“有亏欠”的事,那就只会促使他更加坚守原先的“做人态度”:本来就只追求“人格上不亚于人”的人,这时候只能从这个“坚守”得到慰藉和抗争的勇气,而把放弃“人格追求”改取“悔过”的态度看作是“失节”和对自己的背叛。是的,这时候,我的骄傲的“形态”有所改变:原本以“潜在形式”存在的“看不起别人”的内容,现在“放大”了、凸显了,会时常直接表现为“不与小人一般见识”,也即对“有关人士”的轻蔑了。这可说是“无奈”和“愤怒”的转化形态。——当人感到自己受冤屈被欺侮的时候,是很难继续“将心比心地”认定“别人”不会、不敢在他面前摆架子了,会“从实际出发”,视“成心欺侮他的人”为“小人”而“轻蔑之”,以此求得“心理的平衡”了。下面也举二例说明之。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我继承了父亲的一个茅草屋“私宅”,就在屋前屋后开辟几片菜地。许多邻居也如此,各家还都养了几只鸡。有两家人,看到自己的鸡在啄别人家菜地里的菜时,会把鸡赶开的;但若是在啄我这“另册中”人家的菜,就不赶。我几次看到他们如此,就认定他们是“成心这样处置”的。但我不向他们“提出交涉”,一直装作“不知有这么回事”。我知道,既然他们是有意为之的,我去同他们“交涉”,那不会有好结果的:这种小人(他们谈不上“坏人”)并不傻,他们会利用“社会大气候”谋点极其卑微的小利益,心里虽知理亏,但我要是向他们提出“交涉”,他们则多半会“恼羞成怒”,可能反过来说我这个“反动分子”太嚣张。所以我除了在心里鄙视他们外,还有点可怜他们。——这就是我当时的“活思想”。凭着这种 认识,“气度”和“胸怀”,我化解了自己所受的“小委屈”。这可说是我的“骄傲”对于我的“效用”。
上世纪63—65年,我在湖南衡阳市八中当俄语代课教员时,该校校长(黄振云)在一次全校教职工大会上讲“阶级斗争新动向”时说:“有个懂点外语的人请求到我们学校来工作,说他在哪里哪里读过书,一待我们接受了他,就问‘你给我多少钱啰?’”还说:“他上课时,男学生回答问题答得不好就用外语骂‘傻瓜’,对女学生就用外语说‘聪明的姑娘’。”我听了,知道他这是在不点名地“以我为例说事”。尽管他说的每一句都是捏造、谎言,但我一点不在乎,心里十分平静:我需要那每个月36元的工资(这是“规定”,不是“议定”的),所以不想、不敢提出抗议;同时相信,他这样说,不是因为对我有所误会,更不是要诬蔑我、陷害我(他对我毫无个人恩怨),而是因为心中实在没有“好例证”,才编造了这样一个故事。当然,无疑也说明他藐视我、敢于欺侮我。果然,第二天,外语教研室主任(李中康老师,一个诚朴的厚道人)就特地找我谈话,要我“不要往心里去”。我听得出来,他这是来执行黄校长或“组织上”交给的任务。我不作任何表态。但从那以后,我把这件事当作认识黄振云校长的一个“资料”,对这个据说有点“水平”的人也是既瞧不起,又很有些可怜了:将之列入才能平平德性则属于只敢挑“另册中人”来诬蔑和欺侮一下的族类。——自然,也止于此。我认定:我若“记恨他”,就降低了我的“人格品位”。
七九年底,我的开除团籍和学籍的冤案都平反了,从此我“回归正册”。那以后,我的骄傲的“表现形态”是否又有所改变?我说不清,也只能举几个实例。
我调到湖南师大不久的1985年中,中央党校两位青年教师(我记得,其中一位姓廖)联名给师大文科学报投稿,针对我在该刊发表的题名为“论认识论中的实践概念”一文,提出强烈的批评意见,编辑(谭容培)拿不准,就请两位有高级职称的“哲学老师”审稿,其中一位是我马列部的邓贤科老师。一天,邓老师特意找到我告訴我此事,并说他准备坚决表示“不能发表”,还说:“文章的内容和口气都完全是革命大批判式的,发表出来对你影响很不好。”接着就把那篇文章从口袋里拿出来要我过目。我浏览了后,觉得简直是在“声讨我”,但回答说:“你建议谭容培发吧,我可以做反批评,还因此能够多发一篇文章呢。”他听了,显出败兴的样子,说:“你抱这种态度?”另一位是后来成了大名人的政治系的唐凯麟先生(当时他是副教授,我与他在同一办公楼,已经相识了),他没有专门找我说此事,是两天后碰到我时顺便对我说及,但特意告诉我说:文章完全是商榷、求教的口气,所以他建议谭容培发表(他当然想不到,我已经看到那篇文章了)。我听了未说一句话。——凭着邓、唐在这件事上的“表现”,我就对他们都有点“不屑”了,将两位都归入我家乡说的“小家子气”者,说得不客气点,就是“小人”之列(尽管我明知邓是想帮我)。——注意:我心中的“小人”不是指坏人,而是指仅仅“喻于利”的人,即冯友兰先生界定的处于“功利境界”中的人。我欣赏和追求的是“道德境界”(我知道,我未达到也达不到“天人境界”)。补说一句:发表出来时,“那篇”文章的口气缓和了许多,我确实因之“多有一篇”文章。
1985年下学期,师大“大规模地”给教师提升职称,当时我公开发表了的论文只有两篇,所以根本不想、不敢提出申请,怕提出申请反而得个“自不量力地争名利”的评价,是在听了部主任对我说的“你申请一下有什么关系”的带“怂恿性”的话后,才领取了申请表;填表时,则在“附言”栏郑重声明:如果我同某位老师发生所谓的“撞车”,我愿意主动地、高兴地退出来:想这样给自己“留条后路”(这句话我决不会记错一个字)。没想到,我竟被批准了。——后来我才知道,在当时,三十年代出生的教员在“省级刊物”上发表了两篇文章的人,在全湖南的高校中也为数甚少。
1986年,我被任命为马列部副主任,又并没有“正”主任(原主任因为年龄过大退下了),党总支也只有副书记,且是个讲师,“行政上的事”他几乎都听我的,所以我成了马列部的“掌门人”。紧接着,我还成了师大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和校务委员会委员:一下子,我“风光”起来了。但在我拥有上述四个头衔的四年中,我更加自重:我没有用过公家一个信封发私人信件,没有利用职权做过任何违规的事情:一个老师领着一个人给我送来一箱水果,我都逼着他拿回去了;我去市内开会甚至不要求学校按规矩派车,多次是乘公共汽车前往,也不报销车票。——那几年,我非但没有得到好处,还由于坚持公平原则得罪了好几个人。不必详述细节了,概括地说是:学校只给马列部一个晋升职称的“指标”时,会有多人“撞车”,尽管由于我的努力都得到了晋升,可都“恨我”:因为我同许多系主任不一样,对“撞车”的人不是都说好话,都答应帮忙,而是都要求“做好不能如愿的准备”。有个女老师直到退休都没有评上副教授,更是埋怨我,她的丈夫都在我的熟人面前骂我。但我不想、也至今没有对他们作解释。因为我相信:我并未有意偏袒或贬抑任何人,做得“心安理得”,这就够了;我家乡有句话:“知理不怪人”(其中的“人”字自是指的“依理行事的人”) ,我还凭着这句话认定:如果他们是“知理的人”,终将不会怪我的,否者,就是不知理的人,我又何苦同他们计较呢?
以上三例也说明,因为“存在决定意识”,我的骄傲的“形态”确实是变化的;但“内核”始终是:“恃德慰己,并以此骄人”。
四千多字了,该打住了,最后说一句:我的骄傲确乎是既“慰己”又不伤人的,所以我想把它推荐给本文的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