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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判逃费案有“抬高一厘米的主权”

(2011-02-01 15: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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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农民逃费368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引起公众的一片质疑。很多质疑并不在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是否合适,定罪量刑有无法律依据,而大都从感性出发,用良知拷问法律,逃费被判无期是不是太重?

近日,读了《抬高一厘米》印象颇深,思考良多。1992年2月,柏林墙倒塌两年后,守墙卫兵因格·亨里奇受到审判。因为在柏林墙倒塌前,他射杀了企图翻墙而过的青年克里斯·格夫洛伊。亨里奇的律师辩称卫兵仅为执行命令,别无选择,罪不在己。然而法官西奥多·赛德尔并不这么认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之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最终,卫兵亨里奇因蓄意射杀格夫洛伊被判三年半徒刑,且不予假释。

我以为,良知是最权威的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法律解释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前提。良知解释属于社会学解释范畴,是指以社会效果、社会目的为根据,对法律进行阐释和说明;也是广义解释称较自由的解释,强调不拘泥于文字的、比较自由的解释。

从逃费案来看,如果法官行使“抬高一厘米主权”,尽到良心义务,那么,判决的结果会被公众所接受。近年来,我国吸收恢复性司法理念,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提倡“刑事和解”,法律在对犯罪者进行惩罚的同时,更希望能够“亡羊补牢”,让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农民逃费,并不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民恨极大,应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古代法律并不健全,况且,法是皇权意志的表现,是一家之言,是维护少数人利益的,但清官断案却为百姓所推崇,口口相传,盖因其审判结果,符合百姓的价值取向和是非善恶标准,与百姓日常推断相吻合,是用良知来审判,体现了公平正义。这说明良知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或偏颇,法律可以偏私,而良知则始终指向内心的洁净、善良、诚实和公道。

极左时期,因所谓的流氓罪,有多少人被苛以严刑峻法,甚至被判死刑,这其中有些属于严格执法,有些属于对法律的人为扩充,虽然,百姓无奈、无语,满脸的平静或冷漠,但他们良心不安,感受到这是对人类良知的亵渎,因而对社会产生怀疑,产生不满情绪,更有甚者仇视社会,敌视法律。这说明缺乏良知的审判,是对法律瑕疵的放大;对于“恶法”,越执法如山,越偏离百姓心中的自然正义观。

犹太人对死刑犯的判决十分独特:犹太人认为,刑事审判通常有两种意见,即有罪和无罪。如果法官中只有一种意见,就失公正。他们规定:“判处死刑的时候,如果裁判所的所有审判官意见一致,则判决无效。”做出如此“怪异”的规定,是因为犹太人认为,杀人的事是不能随便干的,每个人在世界上只有一个,杀死一个人就等于毁了一个世界。更重要的是,犹太人喜好不同的见解和看法,对每个问题都从不同视度来观察。犹太人认为,现实仿佛洋葱,层层包裹,很难一下子看透洋葱的里层。面对死刑判决,如果全体一致,往往会把事实简单化,容易造成冤案。“全体一致”很可能是陷阱,必须警惕!这说明审判需要不同声音,没有不同声音的审判,很可能是轻率而肤浅的,对社会不负责任的。体现人类良知的民意与法官的一致意见的博弈,使“真理”越辩越明,最终良知与法律达成和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缺乏良知解释,放弃“一厘米主权”,是机械执法,会改变立法初衷,不利于社会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曾指出:“只有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制度才会有无限的生机活力;反之,偏离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工作就会陷入困境和险恶。”逃费案的离奇判决,挑战了人们的感性判断,超越了人们心中的审判尺度,降低了人们对法院裁决的认同度。由此看来,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判决,既要重司法解释,也应重良知解释,如此才能保证审判质量,维护公平正义,促进人们尊重法律,相信法律,选择法律,提高社会的和谐度。审判方是具有一定专业素养的一群人,他们不是先知先觉、充满智慧的神仙,他们的思想需要启迪,知识需要充实,处事需要比较,偏执需要纠正,内心冲突需要良知解围,判决公正与否需要人心的检验,如果法庭成了“一言堂”,法官在演“独角戏”,没有公众的制衡和双方的博弈,其某些审判难免会失去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这里的问题在于,司法机关如何创造沟通社情民意的有效方式,赋予公众在司法实践中更大的知情权、参与权、话语权、监督权,发挥其在案件审理判决中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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