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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应该给基层法院和警察普法而不是给人民

(2017-03-28 13:04:34)
标签:

于欢案件

聊城判决书

普法对象

分类: 随笔、游记

最应该给基层法院和警察普法而不是给人民

 

——读《又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有感

 

看新闻,这篇《又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是放在了高院网站链接上。有点味道,如果当是需要全民普法,我不会认为是高院的基本思路,这容易形成误解,让高院背黑锅。

以文章作者的立论,这个案件可以给全民普法我以为,这是作者最需要普法的地方。给全民普法是一种错误的法律意识,需要以正视听。聊城判决书中反映的诸多问题,让全民意识到,最需要普法的是基层法院和基层警察的工作层面,这里的错都会是中国的法律背锅,高院后面的路任重道远。

就以聊城法院的判决书叙述方式与基层民警到场的处置方法,都与中国目前的法律相距甚远即使我们不提背后可能的隐情,表面上的这些法律实践都是满纸无视法律常识案例。

 

法律是基于人类对良知、公平、公正的共同认知而形成的行为规范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普罗大众是社会的基础,是法律得以形成的基石。

公民不是最需要普法的群体,这应该是全社会基本的共识。(当然全民学习是需要的,也是一种社会发展赋予人类的本能,这个不需要一般人来瞎操心。)我不想听中国很多伪专家来粉饰法律的所谓专业与复杂性,想把普通人摒弃在基本法律的认知之外。复杂的法律条文是法律工作者与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执法人员需要具备的能力,不是普通人的必备品。

因为法律的基础,是基于人类对良知、公平、公正的共同认知而形成的行为规范,大多数人对法律基本理念的认同是与身俱来的本能,这个不需要普法;如果需要普法,那么很可能这个法律条文是强加的,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原意。这个从西方的大陪审团制度就可以了解,判定嫌疑人是否有罪是基于人类本能的法律意识,而不是复杂的法律条文。但是精准定罪需要职业技能。大审判团判定有罪与否,而法官来决定法律惩罚尺度的运用。

备注:中国人最需要的不是普法,而是学会遵守法律,所谓的法律意识的淡漠,是很多中国人与身俱来的本能,完全不懂法律和不愿遵守法律是两个概念。

 

现在来看看聊城法院需要普法的地方在哪里?

聊城这个判决书非常严厉,因为判了于欢的无期徒刑这个准确吗?是否因为死了人,就一定要判重罪,如果是,那么我们真的回到了“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古代社会。

 

 

1、 警察到场的就是法律到场,而警察的表现没有任何法律意识

   于欢母子因为高利贷被追债公司追逼的前因这里就不说了,我们从警察到场的法律司法实践谈起。警察到场之后,只几分钟,说了一句“要帐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就转身出门了,紧接着发生了于欢的刺伤、刺死人案件。这个案件民警需要普法的两个基本概念一个是限制人身自由,这是法律不允许的,没有法律的许可,或者警务人员的职务行为,任何人都不能限制他人的自由,所以,于欢的犯罪,他刺伤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了摆脱他人对他母子的非法拘禁的行为动作,伤人性命不是他的本意,因为前面长达一个多小时的非法拘禁,于欢并没有特别的反抗动作现场警察的离去的动作,触发了他的违法动作这位警察的失职行为必须加入到对于欢的判决的考量范围之中。

2、 第二到场警察明知要账,基本等同明白高利贷。高利贷行为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警察忽略掉了,只有两种可能,一种他不认为高利贷是违法行为,一当时还不了解这是高利贷,无论前后,这两种情况都不是警察这个职业可以容忍的,临时工也不行。

3、 看到有很多文章替判决书辩护,认为吃瓜的群众不知道什么是正当的“正当防卫”比较自视清高了。判决书之所以判于欢的无期徒刑,很明显是基于于欢用刀伤人的事实,而根据现场的回放,这种立论完全是对法律解释的歪曲,是需要普法的重点。

刑事犯罪判罚最重要的两个关键点,一个是犯罪的动机,一个是犯罪的结果于欢案件里动刀是为了威胁对手不要前来,最后非法拘禁者依然上前对他持续动手,他才刺伤了面前的几个人,动手是被多人逼的一把小刀只是平衡人数上的优劣,我以为谈不上过当一对一另当别论,前面没人对他们母子进行侮辱殴打另当别论。所以,从动机上说,于欢刀刺的动作只是对满足于现状的脱困,而不是主观故意要去刺死人。

刺死人的结果也是关键,因为这位重伤患者不是死在现场,而是死在去医院的路上,甚至还有死者在医院与人发生纠纷,也是耽误治疗造成死亡的原因

防卫过当是以夺人性命为最,如果当场刺死无疑是防卫过当,而从被刺者还可以去医院的事实来看,这可能不是致命伤,最后如果死于失血过多,则另案判罚。于欢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必须事实清楚,刀伤是否致命,口说无凭,需要一份准确的验尸报告来认定,如果是刀刺致命,于欢需要承担过当的责任,如果刀伤并不严重,仅仅是后续的治疗延误,就不能将死亡的责任完全让于欢承担,这是法律最严肃关键的所在。

    于欢伤人致死案件,从动机到结果,都不是他的主观故意,而是在被非法拘禁状态下的本能反应,比如当面辱母等等,所以这份判决书和到场的警察才是最需要普法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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