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带钉的建材从三楼抛下,被判高空抛物罪缓刑1年
(2021-03-22 09: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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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缓刑 |
分类: 杭州刑事律师 |
3月18日,该案移送上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召开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围绕韩某是否构罪展开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韩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当日,该院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韩某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
19日,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绍兴市上虞区法院以高空抛物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这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我省判决的首例高空抛物罪案。“此前,这类案件大多援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量刑,情节较轻的则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该案承办法官鲍琦说,“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刑最低是3年起,这样的量刑结果对未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来说有些过重,而行政处罚的惩戒效果又不明显,这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相适应。”鲍琦认为,增设高空抛物罪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入罪门槛,对一些高空抛物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能够达到“罪责刑相适应”。
关于高空抛物罪的认定,鲍琦介绍,首先要明确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如果明知行为会危害他人人身健康仍故意实施了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并造成一定危害,就会被认定是犯高空抛物罪。他提醒道,如果窗台上摆放了重物,没有抛掷行为却掉落了,还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虽然不属于高空抛物,但行为人应承担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