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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在办理强奸案中碰到轮奸行为时,对轮奸行为如何认定进行了讨论,整理如下:
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完毕离开现场后,其他帮助犯起意并对同一被害人实施轮奸行为的,该行为人不构成轮奸。 轮奸是指两名以上男子基于共同强奸犯罪的故意,对同一妇女分别实施强奸行为。轮奸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而非独立的一种犯罪。轮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各行为人具有共同强奸的犯意联络,即不仅自己具有实施强奸的故意,而且明知其他行为人也具有实施强奸的故意;
二是必须是对同一被害人先后实施强奸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李佳对被害人许某强奸行为实施完毕后即离开现场,不应认定其具有二人以上轮奸的加重情节。
轮奸行为存在的,量刑幅度将上升至十年以上,故对多人强奸的刑事案件,是否可以认定为轮奸是刑事辩护律师要着重关注的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