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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在办理的多起利用微信等网络工具实施赌博犯罪,现就此类案件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整理如下:
在微信红包赌博中,通常由发起者建立赌博微信群,并制定赌博游戏规则,通过分工合作对群成员参与赌博实施严格控制。一旦发现群成员不遵守事先制定的赌博行为规则,则由群主或者其助手立即给予违反规则者移除微信群的惩罚。 可以看出,此类发起者对于微信红包赌博群这一虚拟场所的控制是极其严格的,从破获的案件来看,往往在这样的管理之下,赌博群能够长期稳定地存续下去,可见这类发起人对于赌博场所的控制是非常有效的。 这些发起微信红包赌博且对赌博群施以严格控制的行为,既触犯了开设赌场罪,又触犯了聚众赌博罪,属于想象竞合的情形。由于我国刑法对于开设赌场罪的处罚要重于聚众赌博罪,因此,在这一情形下,宜对犯罪嫌疑人以开设赌场罪课以刑罚。 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二十批指导案例,公布了两起利用微信群红包接龙等方式赌博的案例,均定性为开设赌场罪。至此,对于利用微信群组织人员参与赌博、对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设定赌博规则的案件定性,今后就可以少一些争议了。 最高院公布的两个指导案例其裁判要点: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案例1:犯罪组织和手段 洪某1、洪某2作为发起人和出资人,负责幕后管理整个团伙;被告人李志荣主要负责财务、维护赌博软件;被告人洪礼沃主要负责后勤;被告人洪清泉主要负责处理与赌客的纠纷;被告人洪小强为出资人,并介绍了陈某某等赌客加入微信群进行赌博。 二、裁判要点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案例2犯罪组织和手段: 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向某(已判决)在杭州市萧山区活动期间,分别伙同被告人谢某、高某、高某某、杨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采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谢某等人分别帮助向某在赌博红包群内代发红包,并根据发出赌博红包的个数,从抽头款中分得好处费。
关于我们: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专业办理刑事案件,团队办理了多起微信,互联网上的新型网络赌博案件,有多起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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