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杭州刑事律师 |
新药品法出台后,对于假药、劣药的界定更明确。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范围界定比较宽泛,不便于精准惩治。新版《药品管理法》首次明确界定了假药、劣药的范围。
假药范围包括: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另外,之前所有未经批准国外进口的药品一律认定为假药,按销售假药罪处罚。到新的药品法对此有不同的认定,进口未批境外新药不按“假药”论处。
根据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于处罚。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我们团队办理了多起销售假药的成功案例,有成功办理取保,判处缓刑的经典案例。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官网:www.51hzxs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