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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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节检验、鉴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对道路交通是检验、鉴定时总结提醒注意点:
一、检验、鉴定的委托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委托对方:具体资格的鉴定机构。
三、鉴定意见书能够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提供相对科学的推断性意见,尽量不单独、直接作为案件证据使用,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综合确定最为稳妥。鉴定意见书为证据的一种,应经双方质证后法院才能认定。
四、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不服的,在拿到鉴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可以提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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