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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方一定要承担全责吗?

(2016-03-09 14:27:00)
标签:

交通事故逃逸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逃逸方全责

事故认定书

       目前,现实生活中流传一种说法: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方全责。那,交警在实务处理中真的就是“逃逸方”全责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在处理日常法律事务时经常听到当事人说:郑律师,对方逃逸,对方全责。乃至在实务处理中部分交警在处理逃逸事故中也按如此思路,简单、机械的认定逃逸方全责。那法律对此而是如何规定的呢?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从上述两个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明确确定:交通事故逃逸方全责是断章取义。正确的理解: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方逃逸的,交警无法查明事故原因的,逃逸方全责;能查明事故原因的,依据查明的事故原因划分事故责任。

那作为逃逸方又该如何争取己方权利,杭州交通事故律师认为:逃逸方可积极收集受害人过错证据,比如目击证人等,或可利用现代科学计算进行道路交通事故再现分析技术还原事故现场。

交通事故逃逸方一定要承担全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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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杭州交通事故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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