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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与事实不符,法院不认可

(2016-03-09 08:33:05)
标签:

交通是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律效

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力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158月,张某驾驶妻子潘某名下并投保车损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损人伤。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驾车撞隔离护栏,并认定张某全责。潘某起诉保险公司索赔时亦称其夫驾车撞道路隔离护栏致车损的事实。事故现场照片显示:保险车辆前保险杠中部撞在道路隔壁护栏的顶端,车辆前端成“V”字形,事故车驾驶员一侧车身有明显的刮擦痕迹,该痕迹一直延伸至车顶处高于道路护栏的位置。

争议焦点: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效力?  2.保险公司应否赔付?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观点】

    1.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交管部门所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事故各方应负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但其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法院在审理中如有充分证据证实该事故认定书所采信事实有疏漏或责任认定明显不当,可予纠正。本案中,根据事故现场照片和车辆受损照片,使法院产生如下判断:保险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并非是简单地与道路护栏发生正面碰撞。结合潘某向保险公司报案时描述,法院认为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其驾驶员一侧车身先与顺行的其他车辆剐蹭,然后正面又与道路护栏顶端发生撞击的可能性较大。法院进而产生以下判断:保险车辆驾驶员一侧的损失,很可能是与其他车辆剐蹭所致;车辆正面的损失,是与道路护栏碰撞所致。故潘某谎称事故原因,向法院作了不实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原因和法院结合本案全部证据推断的事故原因不一致,故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瑕疵,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付责任。案涉保险事故,无论系单方事故,抑或双方事故,都系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未证明本案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或虽在保险责任范围但不合免责情形,故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与事实不符,法院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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