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研究(四)之准备金累积
(2011-10-04 11: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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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公司和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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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一节开始,要处理人寿股份公司报表中最重要的数据之一:“准备金”。笔者已经努力将这一问题,写得尽量的浅显。如果读者花了时间,还看不懂这一部分内容的话,笔者的告诫是,尽快离开保险股,这东西不是你玩的。
先从人寿公司的会计制度讨论起,现在A股年报,遵循国际会计准则,《财务报表》来去就是三张表格和一堆附注。2008年8月7日,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境内外上市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发“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由此,2009年1月1日后,人寿集团执行新的会计政策,并对2008年的数据进行追溯重述。
自从之后,中国人寿的境内外报表大体一致。在分析上,意味着对相关的历史数据,做时间纵向上的比较,便必须重新调整。下面来看看按照该种制度,中国人寿的利润算法。该算法说起来和标准教科书中的基本方程式一样简单:“利润= 收入-支出”。但实际上,却很多很多探讨的空间。
从理论上看,保险公司的业务,如果主要是承担社会责任,为广大受托人尽保险责任的话,那么,遵循收支相抵原则,保费收入现值便等于未来给付的现值,不会有“盈利”的概念。这不同于工业,比如纺织品一类的销售利润概念。但在实务操作上,特别是寿险公司,由于承担了偿付义务的社会责任,不容有失,万一届时资本偿付能力不足以偿付保单,那么只能关门大吉,有负投保人信托责任。“信用”是金融行业得以存在的基本信念和命根,如果违约,会将金融风险放大成为巨大的社会风险。因此,在保费计算的三个假设前提上,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上,一家审慎的人寿保险公司,均保持有一定程度的与实际结果的正向差异,或者说,会留下点盈利空间以做缓冲。
如果这差异是变成负向亏损的,便是所谓产品定价风险。即欧盟定义的C2风险,如果是预留盈余的,则这三者便是保险业务的利润来源。即是所谓“三差损益”。尽管退保也属于不可控制范围而产生差异,但因影响较小且长期来看较为稳定。
90年代保监会成立以前的保单,便出现了这种定价亏损。这明显便是行业竞争而缺乏专业知识造成,而非完全由缺乏监管引起。但在中国国情下,很快便产生了“保监会”这一监管机构,默认的认为保监会有足够的能力和智商、客观立场,以超越市场竞争之外的上帝视角,来为投保人或者行业的整体利益而执行高明的监管。
从另外一种角度看,一个或许独立的保监会固然重要,更多专业人士及职业素养也同样重要。但因事而设机构,是很典型的中国做法。由于保监会不像证监会或者银监会一样,经常抛头露脸,但在实际的权力上,对于整体行业及身处其中的公司而言,保监会的一系列措施,非但影响行业结构,也几乎渗入到具体每家大公司的运作,特别是中国人寿股份,作为行业内最大的企业,几乎一举一动,尽在保监会所力图监控之内。
从利润的方程式看,第一个需要界定的是“收入”。和纺织业的收入来自卖多少尺布料和多少件衬衣,便得到多少收入不同,保险的收入定义,在不同会计制度下是不同的,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的话,中国人寿的收入分为两部分,一是保单收入,一是投资收入。
这一节开始,先探讨保单收入。根据中国人寿2010年年报,保单的收入一栏,对比利润表中的数据和现金流量表数据可知,该部分收入,大致是真金白银的来自保户当年确认收缴的现金。即是前面所说的,根据承担风险,当年收缴的部分,而且也和保险学上的“毛保费”概念吻合。
而08年以前,香港准则下,情况有所不同。以前由于人寿先在香港和美国上市,按照美国通用会计准则,FAS60,第29条,根据不同的合约收入中保险成本的确定,来对承保收入及费用,决定采用何种方式的摊销,实务操作中,会确认一项递延承保费用及递延收益,然后逐年进行摊销。这即是在计算承保利润时,将收入项和费用项进行配比原则,其配比的方法,是逐年假设精算,逐年摊销均衡,以相对够均衡合理的反映保险业务的利润。但如果做公司之间的横向比较时,则必须要求各公司使用相同的递延假设和摊销标准。
对比2005-2007年的香港和大陆年度报告中,“收入”一项,便可以看出两者之不同。下表是历年香港和大陆会计制度下,纯保费收入部分的对照,由于期间两边均修改过会计准则,数据均进行重述,但大体可以看出比例维持在2倍左右。
表:4-1 香港和大陆会计制度下,保费收入比较
年度 |
香港保费收入 |
大陆保费收入 |
比率 |
2003 |
60,442 |
110,928 |
183.53% |
2004 |
76,806 |
148,913 |
193.88% |
2005 |
80,038 |
159,779 |
199.63% |
2006 |
98,847 |
182,053 |
184.18% |
2007 |
111,404 |
196,582 |
176.46% |
2008 |
134,650 |
295,579 |
219.52% |
2009(R-E) |
159,142 |
275,275 |
|
2010(R-E) |
183,427 |
317,288 |
|
如果仔细观察会计数据,还可以看到,2009年大陆的保费收入,实际不是比2008年减少-6.87%,而是增长了3.84%。更进一步的,用大陆数据按该比例调整回香港原数据,(当然,这只是一个高度粗糙的模拟而已。)可以看出,保费并不是如新修订后的会计准则显示出来的增长缓慢,而是逐年按照17.4%的比率增长。
到了国际准则第2阶段,则不采用递延,而是一次性入账,其好处是采用公允价值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时,已经支付的保单取得费用已经包含在内,但则会引起当期利润的不真实。尽管资产和负债这种的mark to market 方式目前仍很多争议,但中国人寿的A股报表,自2007年上市以来,便一直采用这一方式,2008年的调整,只是将不承担风险部分的投资连结险收入作为存款分割出去。因此,看起来更有延续性。反而港股年报,根据香港会计准则,历经数变,先是2006变了一次,只是小变。到了2009年以后,由于人寿股份公司执行《第2号文》,很多关键数据完全大幅度重述,不止是大变,简直是巨变。因此,数据如果要进行延续比较,反而需要做大量工作,而且其中涉及精算部分,无原始保单数据,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不易进行。
特别是,香港报表的“收入”政策中,属于长期分红险部分,实际上是到期才确认收入,与A股收取现金即计为收入是完全不同。因此,这一变化,对于不理解会计准则的股民,或者不用心去比较追溯中国A股年报的香港股民来说,会导致认知上的很大困惑。这或许是港股在2010年以后,股价变动飘忽的原因之一,因为投资可依赖数据的不确定性增大了,变成只能去依赖一个更加模糊的“内在价值”作为基尺。这最终便会出现香港观众:“問題係我知可以點分而家貴唔貴, 同幾時抵買睇pe又唔係, 睇pb又唔係, 睇ev又唔係”的问题。------因会计报表变化,令到投资估价无所适从。
举一个简单例子以说明上述问题,一张10年的分红寿险,(比如鸿丰),一次趸交。第一年交1000元,保10年。费用在美国准则或者国际准则第一阶段选择摊销,这1000元,会先提取一部分的递延费用,分摊在10年间。特别是,第10年保单结束时,会有一笔真正意义上的“收入”,于是最终所有收入才入账确认。其逻辑是,当该保单结束时,意味着参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契约义务结束,从而,“收入”真正彻底实现,而在此之前,则由“递延承保费用”项目在资产上体现。而逐年的利润,则由费用和收入采用配比的方式摊销。因此,实际上,当精算假设采用一种固定的方式,比如说,按照随机方式的假设,由于大数定律而和现实一致的话,那么收入便也在10年间重新得到均匀分配。
当采用现在大陆国际准则这种不摊销的方式入账时,则第一年收入1000元,后9年,每年零收入。2008年以前的香港年报,便是采用前面说的香港准则,而2009年开始,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两地年报被统一起来,均采用后一方式。这正是引起香港数据大幅度重述的原因。但多数分析师或者香港投资者,很少提及这一问题。真不知道风马牛的数据,又如何被拼凑在一起?!
下面便先按现在的准则来进行探讨。根据这一准则,来看看支出。支出除了手续费、佣金及运营费用之外,最大的几项支出,便是提取准备金、退保、赔付和保单红利。保单红利实质上和投资收益有关,留待投资部分处理。手续费及运营费用在上节已经处理了。退保、赔付实际上也是现金支出,当即确认。最为值得探讨的一项,便是准备金。
在人寿《招股书》中,清晰的说明了该项内容:人寿保单可以趸交,也可以分期。在保险合同终止之前,趸交保险费的很大份额由公司提取做准备金。对于早期缴付的均衡保险费中多于早期保险成本部分,由保险公司提取作为准备金,以履行将来的保险责任。这构成保险行业负债的主要项目。所形成的负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引起的负债,而是由于保险事件的发生,或者将要发生引起。其计量,建立再大数法则原理上。运用特殊的精算方法和精算假设来进行。
在保险公司的报表中,准备金反映的是保险公司对信托人(即持有保单)者的负债的价值。如果保险公司低估其准备金,或者其资产不足支持其准备金,便意味着一旦按照公司所设想的精算假设条件真的实现的话,公司将无力给付。下表是中国人寿的准备金占资产和负债的比例:
表4-2:累积准备金占资产、负债比
年度 |
总资产 |
总负债 |
负债/资产 |
累积准备金 |
占负债比 |
占资产比 |
2003 |
306,827 |
251,926 |
82.11% |
226,822 |
90.04% |
73.93% |
2004 |
407,738 |
349,866 |
85.81% |
331,016 |
94.61% |
81.18% |
2005 |
521,804 |
458,432 |
87.86% |
430,839 |
93.98% |
82.57% |
2006 |
725,966 |
610,619 |
84.11% |
544,184 |
89.12% |
74.96% |
2007 |
893,033 |
723,262 |
80.99% |
611,391 |
84.53% |
68.46% |
2008 |
987,493 |
812,622 |
82.29% |
769,121 |
94.65% |
77.89% |
2009 |
1,226,257 |
1,013,481 |
82.65% |
923,496 |
91.12% |
75.31% |
2010 |
1,410,579 |
1,200,104 |
85.08% |
1,123,169 |
93.59% |
79.62% |
平均 |
|
|
84.11% |
|
91.66% |
77.14% |
可以看到,负债中超过90%是准备金。而该项占资产比例接近80%。而体现在《利润表》上,提取准备金实际是一项真正“会计”意义上的“支出”成本,而非真的有这部分银子已经花去。因为该成本在《现金流量表》中,是看不到真金白银的支出。也即是说,中国人寿的会计报表方法,是将资产的一部分,画一个圈圈,说,这部分准备金负债,就是等着日后支出给客户的,剩下的才是股东的。(为简单理解,学过基础会计的读者,可以以“折旧”的概念去类比。-----仅是账面支出,而非实际支出。)理论上,出于审慎原则,该部分必须大于实际可能实现的负债以保证偿付能力,而这便意味着实际净资产和净利润的低估。
理解这个圈圈是如何划出来,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根据会计准则“利润=收入-成本”的算法,收入是真金白银,而准备金却并没有实际支出。因此,报表上利润的最终结果,实际与准备金的估算有关。也即是说,各位观众要记在脑中的是:“财报中的利润,是数学游戏而已,不是钱!”。(但因此以为人寿股份可以自由调节利润,也是错的,这在下一节处理。)
下面来探讨这一准备金如何估算。观察A股历年年报,可以看到,《利润表》上每年提取一个准备金,而《负债表》上,便对应有一个准备金之和的数据。
表4-3:历年利润表提取准备金和负债表准备金之和
年度 |
逐年提取准备金 |
逐年准备金累积 |
负债表寿险准备金 |
长期健康险准备金 |
负债表累积准备金 |
差值 |
2003前 |
226,822 |
226,822 |
225,658 |
1,164 |
226,822 |
0 |
2004 |
104,565 |
331,387 |
329,101 |
1,915 |
331,016 |
-371 |
2005 |
99,682 |
431,069 |
428,290 |
2,549 |
430,839 |
-230 |
2006 |
113,220 |
544,289 |
540,567 |
3,617 |
544,184 |
-105 |
2007 |
67,185 |
611,474 |
607,363 |
4,028 |
611,391 |
-83 |
2008 |
155,911 |
767,385 |
761,349 |
7,772 |
769,121 |
1,736 |
2009 |
154,531 |
921,916 |
802,895 |
6,328 |
809,223 |
-112,693 |
2010 |
200,033 |
1,121,949 |
1,000,483 |
8,413 |
1,008,896 |
-113,053 |
其中2003年度以前的数据,是笔者自己估算回去的。观察数据,可以看到,从2008年开始拉阔。其原因便是前面所述,修订了会计准则,导致数据重述。(其实2006年也修订了一次,但对数据影响不大。)根据2009年年报附注4中负债科目,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数据总和,重述后,差额为114,273百万。其中,寿险准备金差额为,111,530百万。而健康险为2,743百万。将这2个数据加回2009年及2010年,重新得到:
表:4-4 修订后的准备金数据
年度 |
逐年提取准备金 |
逐年准备金累积 |
负债表寿险准备金 |
长期健康险准备金 |
负债表累积准备金 |
差值 |
2003前 |
226,822 |
226,822 |
225,658 |
1,164 |
226,822 |
0 |
2004 |
104,565 |
331,387 |
329,101 |
1,915 |
331,016 |
-371 |
2005 |
99,682 |
431,069 |
428,290 |
2,549 |
430,839 |
-230 |
2006 |
113,220 |
544,289 |
540,567 |
3,617 |
544,184 |
-105 |
2007 |
67,185 |
611,474 |
607,363 |
4,028 |
611,391 |
-83 |
2008 |
155,911 |
767,385 |
761,349 |
7,772 |
769,121 |
1,736 |
2009 |
154,531 |
921,916 |
914,425 |
9,071 |
923,496 |
1,580 |
2010 |
200,033 |
1,121,949 |
1,112,013 |
11,156 |
1,123,169 |
1,220 |
数据很清晰的说明,中国人寿的会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中,负债一项的“长期健康险和寿险准备金”总和,实际上来自过去年份逐年所提取的准备金之和。即是说,每一年,人寿公司统计报表时,利润表中有一项准备金的会计“支出”,便将其累积在负债表中的“准备金”一项,成为累积准备金负债。两张报表之间的数据联系,非常非常清晰。(这即是林sir所说的,立体看财报。)
由于2009年执行新会计准则,因此数据略有调整。要清楚的看清楚年份间的问题,需要将2009及2010年的数据调整回去。如果进一步观察该数据的调整,可以看到,执行第2号准则后,累积准备金负债减少的同时,保户储金和投资款增加了大约51,000百万,同时递延税收负债也增加了,说明该会计准则的调整,实际上是按照是否承担风险的保险合同分拆,将投连险部分的准备金,独立出来到当成存款项目,而同时释放了部分利润出来,但该释放,没有全部放到当年的利润中去,而是将一大部分,冲销为税收递延负债增加,这进一步说明了人寿对待“利润”计算上的审慎-------将释放出来的利润预先冲销了日后的税收。市面的分析员,很多只看到会计准则带来的利润变化,却没看到释放出来的利润,一部分已经冲销了未来的税收。
再进一步非常仔细观察的话,还可以看到执行第2号准则之后,准备金是如何释放出来。读者如果很用功的去对比长期合同准备金数据,可以看到,鸿丰、鸿鑫、鸿泰等人寿的主要分红险种的累积准备金数据,在会计准则重述之后,准备金累积并没有变动。真正变动的,只有康宁终身寿险,从2008年的原数据118,650百万,变成71,548百万,释放了47,102百万利润出来。而整体准备金释放,则从769,121百万,变成654,848百万。释放了114,273百万,扣除康宁终身影响之后,只有67,171百万。大约就是保户储金和投资款部分(即是万能险和投连险部分)。还用以对未来的税收冲销。
因此,仔细观察,可以看到,实际上,会计准则变化,只是分拆了万能险,投连险出来,以及康宁终身寿险的准备金变化。考虑到,在2008年会计准则重述前,康宁终身寿险累积的准备金,只有15.4%,因此,该部分准备金释放,对中国人寿的长期利润影响而言,微乎其微。由于市场分析员不懂得分拆中国人寿的会计原则,因此,过度夸大了这一会计准则变化的影响。更进一步的,看到由于会计准则释放利润之后,利润还只有一点点增长,便更认为人寿的经营有问题,这其实都是无知的表现。
从保险学的角度上看,人寿公司的实际利润,不应该是会计报表上这种“收入-(含准备金的)成本”模式,而应该是将毛保费拆分为:“毛保费=净保费+附加费用”,而“利润=(净保费-赔付)+(附加费-营业费用-业务费用)这一模式”,问题是,保险公司的净保费和附加费,常常是被列为不足为外人道的商业机密,以防止投保者得知推销保单的经纪人的高佣金而不愿意投保。因此,外部投资者往往也无法获得相应数据以进一步分拆出实际利润,只能依赖于会计报表的数据重拆。但将会计报表的账面数据便直接认为是利润,则同样也是一种无知。下一节,继续拓展准备金这一话题,然后再回头来看真正的利润。
鉴于从这一节开始,难度会逐渐增大,笔者会放慢写作速度,以给读者时间研习。也希望读者留言,以让笔者看到读者在理解上问题所在。
Michael chen 201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