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识不等于见识
廖理南
“学识不等于见识”命题,结合《宿松县志主编状告副主编名誉侵权案实录》(下称《实录》)争议,揭示了学术研究、历史书写与法律实践中的深层矛盾。以下从多角度展开分析:
一、《实录》性质:私人行为抑或公共价值?
1.
编纂背景的公共性
廖理南(副主编)与廖道安(主编)的冲突表面是私人纠纷,实则触及地方志编纂的核心矛盾:历史真实性与政治审查的平衡。
我国修志工作受政策严格约束:1980年代《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要求“政治上与中央保持一致”“遵守保密条例”“重大事件宜粗不宜细”。
宿松县修志班子本是“理想组合”:主编廖道安(严谨守规)与副主编廖理南(创新求实)本应互补,却因学术理念冲突升级为诉讼。
《实录》虽由廖理南个人整理,但内容涉及公共历史书写规范,远超私人范畴。
2.
冲突本质:学术自由与行政干预的张力
廖理南主张“史实归真、人物归真”(史学家郭世佑提出的历史研究四原则),试图在志书中保留更多真实史料;廖道安则严守“审查红线”,确保志书通过官方验收。
学识体现专业能力,见识则需洞察历史书写的政治生态与现实约束。
二、学识的局限:当学术理想遭遇制度壁垒
1.
历史书写的“微言大义”困境
修志专家仓修良曾提出“微言大义”原则(效法孔子《春秋》笔法),但实践中常演变为回避敏感史实。
典型对比:
《通渭县志》主编张尚质冒风险记录“大饥荒人相食”,因档案佐证获领导签字;
多数县志则含糊其辞,甚至“弄假”(如安徽无为县志)。
学识可考证史实,但见识需权衡政治风险与历史责任。
2.
法律维度的认知盲区
廖理南在《实录》中公开诉讼细节(如质证意见、起诉状),有人认为可能触及名誉权争议。但此案的特殊性在于:
县委未行政干预,坚持司法途径解决,体现法治进步;
学术争议法律化暴露学者对诉讼策略的认知不足(如证据提交规则)。
学识聚焦专业研究,见识需理解司法程序与社会效应。
三、见识的超越:从个案到制度反思
1.
著作权保护的警示
类似宿松案例,学界常见“未发表成果被剽窃”争议:
单月英硕士论文被抄袭案中,法院虽判补偿1万元,却认定“考古成果不受著作权垄断”;
北大考古学院坚决反对此判例,强调原创性学术表达应受保护。
见识要求学者既捍卫知识产权,亦警惕制度漏洞。
2.
民法典的时代呼应
2020年《民法典》确立“人格权编”,强调名誉权、隐私权保护,为学术争议提供新尺度:
《实录》未涉及他人隐私或误导性指控,不可能面临法律风险;特别是《宿松县志勘误拾遗》全部基于事实的学术批评,更属“合理使用”范畴。
见识体现对法律精神与学术伦理的平衡把握。
四、结论:学识为基,见识为翼
学识是专业根基,但修志争议揭示:历史学者需超越书斋,洞察政策、法律与社会结构的复杂互动;
见识是实践智慧,如宿松县委的“不干预”姿态,实为对学术与司法界限的清醒认知;
终极目标应是郭世佑所言:“不以个人好恶为依归,而从民族根本利益出发”,让历史研究既保真又向善。
真正的学者,当以学识勘破迷雾,以见识照亮前路。《实录》的价值,正在于将一场私人诉讼转化为对历史书写公共性的启蒙——这或许是廖理南作为“奇人”留给后世最深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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