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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刊约稿,这篇是有实效性的,当时如果能再重视一点,对天津科技企业是有大好处的。呵呵,领导不用,放这吧。
08新政抹平地域差异“5+1”地区独享招商优势
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08年被誉为我国法制年。而与企业活动息息相关,被众多企业赋予极高关注度的要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了。
《管理办法》取消了旧办法只有在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使所有企业只要能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就可以享受到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对于众多科技企业来讲无疑是一大利好。
作为《企业所得税法》最重要的优惠措施之一,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而且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在海南、厦门、深圳、珠海、汕头五个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即5+1地区)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享受两免三减半(即认定后2年内免征所得税、之后三年内按25%的一半减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因此如何界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成为倍受关注的焦点。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内容,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可能有60%甚至更多的企业将不再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由此也将进一步失去税收优惠资格。不但如此,由于新的认定程序与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要想通过认定需要企业提早2-3年做好各种基础性工作。由于众多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科技企业对政策变化不熟悉,对申报过程变化不了解,这些都会造成企业因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而无法通过认定,这将为地方科技企业的发展带来重大的影响。
尤其要指出的是,此前《国务院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若干意见》中给予天津滨海新区的财政税收扶持政策随着以上新法规的出台便不再具有任何扶持意义。与“5+1”地区相比,滨海新区在对科技企业的招商引资方面反而处于不利地位,这对我市未来如何留住现有高新技术企业和如何吸引新的高新技术企业入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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