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和解
□ 株洲一企业发生污水泄漏事故,湘潭环保协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在法院调解下,被告按虚拟治理成本法承担环境损失费130余万元
记者 廖艳霞
去年6月6日,本报报道了湘潭环保协会状告株洲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大量黑色液体渗漏一事。今年5月17日,我们从湘潭环保协会了解到,这起历时近一年的湖南省首例公益诉讼案有了结果:被告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费用131万元以及原告因本案发生的费用25万元及本案诉讼费550元,双方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
2015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湘潭环保协会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称因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于2015年3月至5月发生污水泄漏事故,周边水体受到直接污染,污水经降雨冲刷作用,沿乡间沟渠经株洲霞湾港铜霞桥排口流入湘江,造成环境公共利益损害,影响下游饮用水安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
案件受理后,法院多次到现场进行调查,被告承认损害公共利益的事实,并停产整改,投入一千余万元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了升级改造。2016年4月,经过改造,被告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原告认为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求已经实现。
经过现场联合调查,咨询专家意见及多次协调,原被告双方确认了被告污水泄漏量,同意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法院秉承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双方达成和解,由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费用1313802.04元,及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差旅费、律师费、检测费等费用252874元及本案诉讼费550元。被告保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自愿接受原告监督。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