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施工班组应对劳务公司起诉主张施工工艺质量维修费用的答辩状

(2025-11-20 07:27:53)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张三,男,汉族,1972 年 8 月 3 日出生,身份证号:813028720806,住河南省新县千乡王店村林场。

针对河南三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三三公司”)诉答辩人张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恳请贵院依法驳回三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答辩人仅提供劳务且施工工艺无问题,三三公司主张施工工艺导致质量问题缺乏事实依据。

(一)三三公司对施工质量全程监督,未当场提出异议应视为工艺合格。

答辩人作为劳务提供方,仅负责按三三公司要求施工,包工不包料,施工工艺是否符合标准可通过现场监工即时检验。根据双方《施工承包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甲方责任中(第8页)约定,三三公司负有技术交底、质量控制及现场监督义务,及第六条第二款第8项(第13页)明确 “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

然而,三三公司未提供施工期间任何关于工艺问题的书面整改通知、监理记录或现场沟通记录,足以证明答辩人施工过程中工艺无瑕疵。

(二)工程验收合格且结算单未扣质量款,已形成质量合格的法律确认。

案涉工程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三三公司项目经理刘非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签署《工程量结算单》,对答辩人施工量及价款(280 余万元)予以确认,且未注明任何质量问题扣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验收合格工程应视为质量符合约定,三三公司在结算时未提出质量异议,现时隔多年以工艺问题追责,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三)质量问题成因复杂,三三公司无直接证据证明与答辩人劳务相关。

工程质量受材料、设计、管理、环境等多因素影响,答辩人仅提供劳务,三三公司所承包的劳务产生了近 500 万元维修费,且二期亦涉及多栋楼体(29、30、31 号楼),其问题呈规律性分布(低层至高层),显然属于系统性管理缺陷而非单一劳务问题。

三三公司未提供任何鉴定报告、检测数据或现场签证等直接证据,证明答辩人施工工艺与质量问题存在因果关系,仅以推测为由要求答辩人担责,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 的基本规则。

二、三三公司违法分包及管理失职是质量问题主因,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一)违法分包行为导致质量管控缺失,三三公司存在重大过错。

三三公司作为专业劳务分包企业,违反《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分包给无资质个人” 的强制性规定,将工程违法分包给答辩人,主观上放任质量风险,客观上导致施工现场缺乏专业技术支持和规范管理。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三三公司违法分包行为本身已构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方,其主张答辩人承担质量责任缺乏合法基础。

(二)三三公司未明确工艺标准、提供劣质材料且疏于监管,直接引发质量隐患。

案涉合同未约定具体施工工艺参数(如水泥配比等),三三公司作为材料供应方未提供合格建材证明,且未按合同约定安排专业人员全程监督。

事实上,多栋楼体出现同类问题,充分证明三三公司在材料采购、施工标准制定及现场管理中存在系统性漏洞,其主张答辩人承担维修责任,属于颠倒因果、转嫁风险。

三、《工程量结算单》已确认无质量问题,三三公司重复扣款缺乏合同依据。

(一)结算单系双方对施工质量及价款的最终确认。

答辩人于 2018 年 8 月完工,三三公司在 19 个月后的 2016 年 7 月 27 日签署结算单,明确应付工程款 280 余万元且未扣除质量款,表明其认可施工质量合格。此后三三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却在多年后以 “质量问题” 为由要求扣除 198838.03 元,该扣款行为既无结算单约定,也未提供质量问题的具体证据,且在园屯项目诉讼中已被法院驳回(案号:[(2025)豫0105民初3518号]),现再次主张属于恶意诉讼。

(二)三三公司未按约定履行通知维修义务,擅自委托第三方维修违反合同程序。

根据《绿都花园城堡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第13页)第 15 项,三三公司若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先书面通知答辩人维修,答辩人拒绝维修后方可委托第三方。但三三公司仅声称通过口头通知(无任何书面、录音、短信等证据),即直接委托维修,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三三公司未履行前置程序,相关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四、质保期已过且三三公司未举证实际损失,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一)质保期已届满,答辩人不再承担维修责任。

合同约定 “竣工后一年付至 100%”,质保期约定为一年,即:质保期已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届满。即使依据两年的质保期,应只主张22年6月30日之前维修费用,但三三公司主张 2017 年、22年之后的维修费用,明显超过质保期限,且无证据证明质量问题属于答辩人施工导致的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问题(该类问题无质保期限制),故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二)三三公司未举证实际支出的维修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三公司仅提供绿湖置业与业主的维修协议,未提供付款凭证、转账记录、第三方维修合同及费用明细等证据,无法证明其实际支付了 58089.22 元维修费,更无法证明该费用与答辩人施工存在直接关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三公司未完成举证责任,应驳回其全部损失诉求。

五、三三公司违法分包在先,其诉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三三公司作为具有资质的劳务企业,明知法律禁止分包给个人仍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答辩人施工部分已验收合格,三三公司应支付工程款。现三三公司以无效合同中的质量条款主张答辩人担责,属于利用自身过错谋取不当利益,违背《民法典》诚信原则,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三三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违法分包、管理失职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自身承担。恳请贵院依法驳回三三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