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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一人公司股东担连带责任的生料助磨剂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2025-11-25 21:26:25)

民事起诉状

原告湖南明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耒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耒阳大道服务中心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5XE,手机号:185051。

法定代表人:王一。

被告湘阳飞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阳县阳关镇沙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4790K。039-26067。

法定代表人:王炎。

被告济阳嗡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市沿海路与疏港大道交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973170Q。023-61808。

法定代表人:胡朋。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1784663.5元及利息(以1784663.5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3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生料助磨剂试验合同》,期限为2023年4月6日至2023年7月31日,该合同约定有单价、结算方式等。2023年8月1日,双方又补充签订《合同变更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一供应生料助磨剂,双方进行了相应核对,原告也开具并邮寄了相应发票。经多次催款,被告一仅向原告支付了30万元,还欠1784663.5元未支付。

另:被告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被告二系被告一的一人股东。

现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湘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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