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务公司主动起诉要求赔偿维修损失的民事反诉状及部分质证意见
(2025-11-09 10:17:24)民事反诉状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张三,男,汉族,1972年8月3日生,身份证号:8130202836,住河南省新县千斤乡王店村水库组。联系电话:1350350。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河南三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101005557007,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53号。联系电话:159018(代)、1830(代)。
反诉请求:
一、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劳务款198838.03元及利息(利息以198838.03元为基数,自 年 月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8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绿都花园城堡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约定由反诉原告负责郑州绿都花园城堡29号楼墙面粉刷劳务。反诉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将工程交付给反诉被告。反诉被告向原告出具有结算单,但结算单出具后仅支付部分款项,现仍拖欠反诉原告劳务款198838.03元未支付。反诉原告多次向三三劳务催要劳务款,但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
因三三劳务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反诉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反诉原告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特提出反诉。
此致
新县人民法院
反诉原告:
质证意见
对证据1(《施工承包协议》):因三三公司违法分包,该《施工承包协议》无效。
对证据2(证人的《证明》):该《证明》无相应人员签字、无联系方式、无时间,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15条规定,该证据无证明效力。另:证明内容所显示的原因仅为三点,显然明显违背常理,因为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地震、使用人的原因等。
该《证明》,三三公司在涉及31号楼的案件举证过,见(2021)豫28民初77号民事判决的第18页。
对证据3(第三方公司对水泥的检验报告):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该检验报告系单方委托,未经张三同意,且检验报告不完整,未有相关鉴定人员的签字和鉴定人员资质等,且张三只提供劳务,不提供建筑材料,检验的材料不能等同于施工时所使用的材料。
该《检验报告》,亦见于(2021)豫28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的第8页.
对证据8-证据9(图片、补偿明细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证据8中的29-2-603涉及的室内渗水受损补偿费,明显与本案无关,且证据8仅是单方制作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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