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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班组施工后未获得劳务款,应对劳务公司主张维修损失的代理词

(2025-11-05 20:31:08)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张三,男,汉族,1972年8月3日生,身份证号:8130287208032,住河南省新县千斤乡王店村水库组。

针对河南三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三公司”)起诉答辩人张三一案,答辩人的答辩意见如下:

三三公司主张答辩人承担维修费、赔付业主费用等损失58089.22元及利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张三班组仅提供劳务,并不包工包料,所谓的施工工艺问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可直观发现,且施工工艺并无问题。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推测施工工艺有问题,显属不当。

1、张三所提供的系简单劳务,据一般的常识判断便可得知: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若施工工艺有问题(如水泥、砂浆的配比等),现场有监工可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要求更正。(原被告间的《施工承包协议》第六条第一款中已明确约定有:三三公司负责技术交底及现场施工质量控制工作;负责对乙方专业施工方案的审查;监督乙方施工质量;在第六条第二款第8项中也约定有:乙方施工期间,甲方发现乙方施工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乙方应重视甲方现场技术人员所提出的问题,接受甲方人员的监督……”)三三公司对此未提供施工当时的相应证据材料。

2、张三所施工的期间为2028年8月至8月,相应的工程在2016年6月30日验收合格完工交付。三三公司的项目经理刘非等人在2016年7月27日核对《工程量结算单》,未涉及劳务工艺质量问题,足可说明张三的施工工艺并无问题。

3、众所周知:工程质量问题涉及诸多引发因素,如人的因素、技术因素、管理因素、环境因素和社会因素等,张三的劳务行为只是可能引发质量问题的极小方面。三三公司就花园城堡项目支付了近500万的维修费用,足可说明其自身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本案中,三三公司并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张三劳务存有施工工艺问题,通过推测得出,显然不当。

二、本案案涉项目的质量问题所产生近500万的维修费用,且二期29、30、31号楼均出现相同质量问题,且均是从低层到中层及高层,足可说明三三公司自身管理失职是产生质量问题的主因。

1、三三公司作为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却违法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存在主观故意放任结果的发生,属严重违法行为;

2、在违法分包时未明确施工工艺标准,且为节约成本而提供劣质水泥,亦未安排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放任施工质量问题发生;

3、三三公司承包的29号楼、30号楼、31号楼均出现同类质量问题,足以证明其整体施工管理存在严重缺陷,而非单一施工班组责任。

三、《工程量结算单》涉及的金额280多万元,三三公司至今未全额支付。反诉请求所主张的198838.03元,系刘非基于扣除质量瑕疵维修费用及其他付款后告知确定的,所扣除的款项已包含三三公司所谓的质量问题。

1、张三在2018年8月便施工完毕,在其19个月后的2016年7月27日,经多人核对出具了《工程量结算单》,该结算单未涉及质量问题扣款,说明施工质量无大的问题。在结算单出具后,多次催要款项,三三公司推托仅支付部分款项。经多次与刘非联系,其还要扣除所谓的质量问题维修费用,张三为尽快获得应得的劳务款而同意认可还有198838.03元未支付,但该款项三三公司还要再次以质量问题予以扣除,主张:该花园城堡项目加之园屯项目劳务款总和,予以抵消,张三在2025年战马屯项目的诉讼案件中,坚决不予同意,金水法院亦未支持其请求,三三公司遂即主动起诉。

2、2016年7月27日出具《结算单》,三三公司欠付劳务款达280多万,通过三三公司在其后向张三支付劳务款的转账记录,足可证明前述事实。

四、三三公司未履行“先行通知维修”义务,无权直接主张维修费用。

1、根据双方2018年12月28日签订的《绿都花园城堡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第15条约定,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三三公司应“先行通知”答辩人维修,答辩人未响应后,方可委托第三方维修并扣款。

2、事实情况: 三三公司仅主张曾通过“现场生产经理刘非”口头通知答辩人维修,但未提供任何书面通知、电话录音、短信或邮件等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履行通知义务。

3、法律后果: 三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程序操作,直接委托第三方维修并主张扣款,违反合同约定,相关费用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五、合同约定的竣工后一年付至工程价款的100%,该一年应为质保期,竣工验收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期后的维修亦与张三无关;且本案中,三三公司无直接、有效的证据证明应由张三承担的具体有效的维修费用。

三三公司就维修费用的举证,仅能证明绿湖置业与业主就维修事宜达成一致,未有支付凭证、未有扣划科兴公司钱款证据、未有三三公司扣款证据、未有三三公司付款证据,未有所谓委托第三方维修而支出费用的转账证据,无法证明张三劳务行为所造成的具体维修费用。

另,相应证据材料中,从在2017年6月30后的维修情况,且2017年仍有维修情况,相应费用也主张由张三承担,亦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三三公司系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在其承接工程后却分包给了无相应资质的张三,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竣工验收后产生近数百万的维修费用,显属三三公司日常偷工减料而至,且无直接、有效证据证明王红勋所负责的部分劳务行为存有施工工艺问题,亦无有效直接证据证明王红勋所负责的劳务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具体的维修费用,故应驳回三三公司对王红勋主张维修费用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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