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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班组施工后未获得劳务款,应对劳务公司主张维修损失的证据

(2025-11-01 20:06:20)

证据目录(张三)

一、绿都花园城堡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协议、29#楼粉刷班组明细、花园城堡29*楼杂工汇总

证明:案涉花园城堡项目系科北公司所承建,其将劳务分包给了被告三三公司,三三公司再行将29#楼粉刷劳务违法分包给了张三。

刘非系该案涉项目的项目经理,张三带领班组人员为29#楼提供了粉刷劳务。

二、工程量结算单

证明:2016年7月27日,经项目经理刘非等人进行工程量的核对,向张三出具《结算单》。

《结算单》载明:工程款结算总计2830998.03元,另有:卫生清理费用10560元。

三、(2021)豫28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2021)豫 01 民终 88 号民事判决书

证明:1、本案系29号楼的劳务纠纷,而与本案案情基本完全一样、涉及31号楼的劳务合同纠纷,系经过了一审、二审、高院再审、发回后一审、重审二审,最终认定:工程质量问题,涉及诸多引发因素,且案涉29、30、31#楼均出现了墙面起砂、开裂等质量问题,认为三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因施工班组施工质量存在问题而产生的维修费,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三三公司在本次诉讼中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与31#号楼的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相一致,并没有能证明维修费的产生系因张三施工质量存在问题的直接证据

提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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