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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施工后未获得劳务报酬,诉讼证据目录及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

(2025-10-28 21:05:12)

证据目录

证据一:《园屯三标段1#、16#楼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协议》

证明目的:原告与被告河南三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证据二:原告与被告牛中微信聊天记录

证明目的:1、原告除园屯三标段1#、16#楼,另承包幼儿园、15#楼3楼2单元西户粉刷样板的装饰工作;

2、被告牛中负责与原告对接工程核算、结算等事宜。

证据三:被告牛中出具的《结算单》

证明目的:1、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

2、被告就原告施工的工程进行核对后,确认:

(1) 幼儿园劳务款为213002元;

(2) 1#、16#楼工程量85195平方,得出劳务款为3615600元*0.95=3838820元;

(3) 保证金180780元;

(4) 确认已付款为3877838元;

(5) 确认扣李孝勇5000元付于张三;

(6) 1#3楼2单元西户粉刷劳务款为280*16=8880元;

故得出:应付款为:213002元+3838820元-3888838元+180780元+5000元+8880元=360688元。

提交人:


质证意见

一、对刘非的证言

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1、刘非只是花城堡项目的现场施工经理,并非案涉园屯项目的施工经理,其并未参与案涉的园屯项目,其不清楚案涉园屯项目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2、花园城堡项目存在一定质量问题,系三三公司所提供材料的问题所导致,非原告的施工工艺所致,不能证明张三应该承担责任,也不能得出张三欠付三三公司具体金额的债务;

3、刘非的证言不符合客观事实,作为三三公司的员工,与三三公司有利害关系,站在三三公司角度的证言不具有公正性,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二、对马园的证言

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1、马园的证言主要内容涉及的均是花园城堡项目,并不涉及案涉的园屯项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2、花园城堡项目存在一定质量问题,系三三公司所提供材料的问题所导致,非原告的施工工艺所致,不能证明张三应该承担责任,也不能得出张三欠付三三公司具体金额的债务;

3、相应证言内容为打印件,系由三三公司提前拟定,并非马园的真实意思,相应内容不符合客观情况。


质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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