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发放补偿款等侵害外嫁女的成员权益,起诉村组维权的代理词
(2025-10-19 18:39:52)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原告李立、刘大、刘风、刘丽诉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丰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组(以下简称“丰庄社区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方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四原告具备丰庄社区五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享有平等权益。
原告李立自出生起户籍即在该组,从未迁出,长期履行村民义务,参与集体事务,属于该组原始成员。
原告刘大因与李立结婚,于2010年将户籍迁入该组,并在该组生产、生活,参与集体选举并领取粮食补贴至2018年,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关于“因结婚而增加的人员应确认为成员”的规定。
原告刘风、刘丽系李立、刘大婚生子女,自出生即落户该组,依法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被告以“外嫁女”为由收回土地、拒绝发放补偿款,违反多项法律规定。
被告依据所谓“村规民约”中关于“外嫁女不予分地”的规定,收回原告家庭土地,并拒绝发放洞庭湖路占地补偿款,该行为:(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构成性别歧视;(2)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剥夺原告依法承包土地的权利;
所依据的“村规民约”未依法备案,且内容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应属无效。
即便被告采取“确股不确地”的土地经营模式,亦不能剥夺原告作为集体成员享有的土地收益分配权。被告既未向原告分配股份收益,又拒绝发放占地补偿款,构成双重侵权。
三、被告未发放洞庭湖路占地补偿款,构成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
被告承认按650元/人的标准向其他村民发放补偿款,却以“外嫁女”为由拒绝向原告发放,明显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第八项关于“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成员有权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的规定。
被告未能提供合法、公平的分配标准,其行为涉嫌选择性歧视,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原告因被告违法行为遭受经济损失,应依法获得赔偿。
自2018年土地被非法收回以来,原告家庭失去基本生活来源,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虽因举证难度未能完全证明损失数额,但损失事实与被告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请法庭依法酌情支持赔偿请求。
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四原告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多项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法律尊严与公民合法权益。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上海光大(郑州)律师事务所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