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稼女诉村委、小组侵害成员权益纠纷案的证据目录及法律规定
(2025-10-14 20:58:00)证据目录(原告)
证据一.原告李立、刘大、刘风、刘丽四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原告李立、刘大二人的户籍证明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两份.
证明:1.原告李立的户口自出生至今,一直为河南省中牟县张庄镇丰村村,现变更为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丰庄社区第五居民组。
2.原告李立、刘大二人系于2009年7月28日在河南省中牟县登记结婚,原告刘大基于婚姻关系,于2010年1月将户籍迁至河南省中牟县张庄镇丰村村;
3.原告刘风、刘丽系原告李立、刘大的子女,二人的户口自出生便登记在河南省中牟县张庄镇丰村村;
证据二.原告刘风小学毕业证与小学部分奖状、原告刘丽幼儿园毕业证书给与小学部分奖状
证明:原告刘风、刘丽自出生上户口后,便一直随父母在郑州港区丰庄社区生活、学习;
证据三.《证明》(灵宝安头村)一份、原告刘大名下的新郑农商行存折、
证明:1.原告刘大系2010年1月基于婚姻关系将户口迁至郑州,其原籍灵宝市豫灵镇安头村因其户口已迁移而未再分配土地;
2.原告刘大基于享有的承包地,自2014年开始获得了相应的粮食补贴,即:原告刘大及其家人在2018年之前早已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相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证据四.《证明》(丰村村)一份
证明:原告李立、刘大、刘风、刘丽四人的口粮地,在张庄镇丰村村2018年变更承包地时,将先前发包多年的承包地收回后,不再向原告四人分配土地。
证据五.丰庄社区丰村一组洞庭湖路占地款发放表、丰村村一组服务群聊天记录一张
证明:1.丰庄社区丰村一组,即为郑州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丰庄社区第五居民组;
2. 四原告所在的丰庄五组,因洞庭湖路被征收获得了相应的占地款,
但作为系该集体组织成员、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待遇的四原告却未获得相应的补偿款。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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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第4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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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 (三)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 (八)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九)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 (十)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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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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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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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 《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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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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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